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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4年度报告办理

2015-03-22 04:17:30  4062 次浏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4年度报告办理须知时间:2015-02-27发布机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办理范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办理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手续。

二、办理期限

2014年度报告办理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下同)网上服务大厅申报2014年度报告数据,并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审查,否则,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办理地点

常驻代表机构提交书式年度报告,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4年度报告办理地点一览表》。可查阅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栏目“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中“办理指南”。

四、年度报告办理程序

(一)企业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进入“年度报告”栏目,选择“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使用年度报告上网帐号和密码登陆,填写相关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二)登记机关查阅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检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发回反馈意见。

(三)常驻代表机构可在报送年检数据5个工作日后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意见,并按照登记机关在网上的反馈意见指引,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反馈意见提示,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网上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系统有关信息的要求,打印和准备好年度报告的有关纸质材料,到常驻代表机构属地工商分局提交材料办理年度报告确认。

(五)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常驻代表机构出具接收年度报告材料凭证。

(六)其它事项。

1.上年度已经领取的年度报告上网密码,本年度可以继续使用。2014年新登记设立或遗失年度报告密码的常驻代表机构,可通过外资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找回密码”栏目重新申领密码,或者凭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到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度报告办理地点领取新的上网密码。

2.根据网上反馈意见提示,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后再提交纸质年检材料的,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办理,然后重新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3.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空白表格可从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栏目“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中“办理指南”下载。

五、有关年度报告纸质材料的要求

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应当提交的纸质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联络员登记表)。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3.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由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出具,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4.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以及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印章,并注明“由本机构提供,内容与原件相符”以及复印日期)。

5.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一般有三种类型(由常驻代表机构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例如《商业登记证》)。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开业证明;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企业登记机关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

(2)外国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2014年度正常缴税的证明。

(3)外国企业当地银行出具的该企业帐户2014年度有正常业务往来的证明。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当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当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例如:公证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盖章,同时应当提交翻译机构资质(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盖翻译机构公章)。

六、注意事项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根据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停止和降低我市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250号)精神,对所有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确认手续免收手续费。

附注:本须知可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查询。本须知的内容如有改动,以广州红盾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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